2月1日起,這些海關新規(guī)將影響你我-云關通智能通關平臺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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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已于2017年11月20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007年3月1日海關總署令第15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2013年12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212號公布的《海關總署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決定》同時廢止。
署令速查:
海關總署令第233號|海關總署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的令
(二)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的令)
進一步深化海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在保證海關有效監(jiān)管、精準監(jiān)管的同時,推動通關以及相關作業(yè)流程“去繁就簡”,去除不必要的制度性成本,營造良好營商環(huán)境,海關總署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jiān)管辦法》等23部規(guī)章進行修改。自2018年2月 1日起施行。
署令速查:
海關總署第235號令(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的令)
(三)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的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已于2017年12月12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署令速查:
海關總署第236號令(關于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的令)
(四)關于全面取消加工貿易臺帳保證金制度過渡期結束后有關業(yè)務辦理事宜的公告
為落實國務院取消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有關要求,就海關總署、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3號設置的過渡期結束后,有關業(yè)務辦理事宜進行公告,
自2018年2月2日起執(zhí)行。
公告速查:
海關總署 商務部公告2017年第33號(關于取消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有關事宜的公告)
(五)關于公布保稅監(jiān)管場所相關規(guī)章所涉及法律文書及清單樣式的公告
將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A型)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暫行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監(jiān)管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所涉及的法律文書及清單格式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04年第14號公告第三條及附件同時停止執(zhí)行。
公告速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4號(關于公布保稅監(jiān)管場所相關規(guī)章所涉及法律文書及清單樣式的公告)
(六)關于部分優(yōu)惠貿易安排項下原產地聲明相關事宜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西蘭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7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澳大利亞政府自由貿易協(xié)定》項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最不發(fā)達國家特別優(yōu)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1號),海關預先作出裁定確認貨物原產地符合上述辦法規(guī)定的,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聲明,申請適用協(xié)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
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
公告速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6號(關于部分優(yōu)惠貿易安排項下原產地聲明相關事宜的公告)
(七)關于公布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經營商品范圍和數(shù)量限制商品清單的公告
根據《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將有關《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商品經營范圍》和《攜帶出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的數(shù)量限制商品清單》予以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速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8號(關于公布大嶝對臺小額商品交易市場經營商品范圍和數(shù)量限制商品清單的公告)
(八)關于公布海關物流監(jiān)管相關規(guī)章法律文書格式的公告
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公布了《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海關總署令第235號),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運輸工具艙單管理辦法》等規(guī)章有關規(guī)定作出修改。本公告將上述規(guī)章所涉及的法律文書予以發(fā)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速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1號(關于公布海關物流監(jiān)管相關規(guī)章法律文書格式的公告)
(九)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格式文書及有關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海關總署制定了《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XX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審核確認書》、《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辦理單》。同時明確了有關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速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2號(關于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格式文書及有關報關單填制規(guī)范的公告)
(十)關于修訂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有關內容的公告
為進一步做好我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離任回國進境自用車輛管理工作,現(xiàn)決定將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73號、海關總署公告2015年第18號修改)第四條第(一)項中的“入境后6個月內”修改為“入境后1年內”。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的其他內容不變。本公告自2018年1月30日起實施。
公告速查:
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3號(關于修訂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41號有關內容的公告)
(十一)關于將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溴素、1-苯基-1-丙酮5種物質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公告
經國務院批準,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N-苯乙基-4-哌啶酮、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和溴素、1-苯基-1-丙酮5種物質已列入《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附表《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目錄》。
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解讀:
2月1日起,5種物質被列為易制毒化學品管制。作為一個普通進出境旅客,你應該知道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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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黃埔海關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