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扣貨引發(fā)的滯港費判決困局_云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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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運輸中的集裝箱滯箱費爭議是比較常見的糾紛,一般而言,法院在處理集裝箱滯箱費案件中主要是參照集裝箱租賃使用合同關系而非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來判定當事人過錯及違約責任的,主要理由是集裝箱租賃使用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雖然是具有密切關聯性的但卻又屬于彼此互相獨立的兩種合同關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主要調整貨物運輸,當事人之間就貨物交付、運費支付、賠償責任、運送條件等等事項達成合意,并主要以提單條款形式作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憑證,在CY-CY等運送條款約定下,承運人附有將整箱貨物交付給收貨人的義務,粗看下,似乎集裝箱也是海上貨物運輸的標的物,但實質上,集裝箱僅僅是為配合履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伴隨產生的另一種法律關系,即集裝箱租賃使用合同關系。在集裝箱租賃使用關系中,租箱人(往往系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托運人)與承運人(往往系實際承運人)就集裝箱的使用費率、免費使用期限、歸還期限等等事項達成一致,嗣后承運人依照托運人的指示將集裝箱運送至托運人指定地點,托運人將貨物裝箱后由承運人封箱再運送至堆場碼頭,然后通過海上運輸至目的港堆場碼頭,承運人通知收貨人提箱,收貨人提箱后返還承運人集裝箱,完成提貨行為。在此過程中,提單并非集裝箱租賃合同關系的憑證,收貨人提領集裝箱時除需要與承運人辦理提單等單證交接手續(xù)外,還必須憑集裝箱設備交接單作為提領及交換集裝箱的憑證,當承運人與用箱人就集裝箱費率發(fā)生爭議時,承運人也不可能僅憑提單及提單背面記載條款來主張費率而往往是通過設備交接單或自己網站上公布的費率表作為主張行使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依據。由此可以看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與集裝箱租賃使用關系是相關關聯但又彼此獨立的兩個合同關系。
云關通小編提醒:然而以集裝箱租賃合同關系處理滯箱費爭議,需要明確一方違約非法占用集裝箱的事實,在通常的爭議案件中,承運人似乎不難舉證此點,但是在因目的港海關扣貨引發(fā)的滯箱費糾紛中,海關扣貨往往與實際收貨人的申報行為有關,貨代并不實際掌控貨物,對超期使用集裝箱沒有過錯,涉及此類糾紛時,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并沒有特別的處理規(guī)則,一般是以海上貨物運輸關系判決收貨人(通常是海運提單上的貨代)承擔還箱義務。此種判決模式,不僅與事實上的集裝箱租用合同關系主體不符,也存在法律邏輯上的問題,以下筆者就此邏輯問題展開論述。
首先,關于受領貨物是否是收貨人的義務,各國立法及學者意見不盡一致。我國《海商法》和《合同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收貨人必須提取到港貨物的義務?!逗I谭ā返?6條規(guī)定,“在卸貨港無人提取貨物或者收貨人遲延、拒絕提取貨物的,船長可以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由此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由收貨人承擔。”在收貨人拒提貨物時,承運人只能獲得依法處置其占有下的貨物的權利,而并不能因收貨人拒提貨物而享有向收貨人主張損害賠償的權利。承運人只能向托運人主張由此造成的損失。因此,既然法律上并無規(guī)定收貨人有及時提領貨物的義務,則以此論證收貨人具備集裝箱返還的法定義務也是不成立的。
其次,收貨人并不當然具有返還集裝箱的合同義務。雖然集裝箱租用合同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是緊密相聯的,但是不能將兩者簡單等同起來。在特定情況下,集裝箱的租箱合同當事人與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當事人是完全不同的。如貨主通過貨代訂艙出運貨物,貨代轉而向船代訂艙,并與其訂立租箱關系,之后,貨代向貨主出具無船承運人提單,在這樣的業(yè)務操作過程中,貨主與船公司沒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也沒有租箱使用關系,甚至貨代與船公司也沒有租箱使用關系,而是與船代建立了租箱合同關系。因此,究竟誰具備返還集裝箱的合同義務,還是要結合具體的租箱使用合同關系來判斷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可以作為判定集裝箱租用合同關系主體的參照證據,但不能絕對等同起來。至于收貨人能否成為租箱合同關系,也是要結合個案證據而定的。
再者,以收貨人具備還箱義務而判決收貨人承擔滯箱費損失也無法保障承運人權利。承運人收取滯箱費,法律上并沒有強制的規(guī)定,交通部和國家物價局曾于1992年頒發(fā)的《國際集裝箱超期使用費計收辦法》也已被廢止。一般認為,承運人給予貨主一定期限免費使用集裝箱后,貨主應支付相應的租金,超期使用的,應該支付超期使用的費用,即滯箱費,這已成為行業(yè)慣例。不同的承運人在同一航線上制訂的滯箱費標準也是不相同的。在實際業(yè)務中,承運人都是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如用箱成本、數量、各港口的不同做法等,再制訂合適的收費。在實踐中,承運人收取的滯箱費大多超過其租金損失,帶有一定的懲罰性,采取不同時段不同的收費標準,時間越長,懲罰性越強,費用越高。這一方面是由于集裝箱超期使用,往往給承運人造成難以計算的間接損失和業(yè)務管理上的不便,導致承運人經營成本增加,影響承運人箱源的分配、集裝箱的正常周轉等,而并不僅僅是單純的租金損失。因此,承運人在制訂滯箱費標準時,不僅僅考慮直接損失(租金)的簡單補償,還考慮需要有效抑制用箱人的超期使用行為。但事實上,由于承運人對滯箱費的規(guī)定,都是其單方制訂的,具有很強的格式合同的屬性,因此,一旦案件進入訴訟,承運人制訂的收費標準自然成為此類案件爭議的焦點。關于集裝箱滯箱費的計算標準,如雙方簽訂了用箱協議的,應根據雙方約定的收費標準核定,如果承運人能夠事先在訂艙單、集裝箱設備交接清單等單證上將集裝箱的相關收費標準以書面方式明確告知用箱人,一般審判實務中均視為雙方達成約定。
但是如果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起訴收貨人,則收貨人必定以滯箱費率標準為由進行抗辯。由于收貨人并非當然的集裝箱租用合同關系當事人,故承運人無法舉證雙方存在用箱協議;如以訂艙單作為舉證證據,則收貨人同樣可以抗辯自己并非訂艙委托人;如以集裝箱設備交接單作為證據,則依照筆者目前所見,實務中絕大多數設備交接單上并未列明具體的集裝箱滯箱費率,即使承運人通過設備交接單或網站公布的滯箱費率,也會引發(fā)是否屬于格式條款的爭議。
筆者認為,在因目的港海關扣貨而造成集裝箱超期不還的情況下,法院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判決貨代作為收貨人承擔返還集裝箱及賠償滯箱費損失,存在法律及事實基礎上的邏輯問題。筆者認為,這是法院單方為尋求判決結果而雕鑿判決思路的必然結果。然而,類似本案因目的港無人提貨造成承運人利益受損的案例確實屬于司法審判中爭議比較大的范疇。
筆者認為,針對此類爭議,應當區(qū)分不同法律關系。如確定依照租箱用箱關系,則租箱使用人對超期使用集裝箱、未及時返還集裝箱等行為依照租箱協議向承運人或箱主承擔責任。在此法律關系下,目的港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提貨拒絕返還集裝箱,及時收貨人并非租箱協議相對方,但也系因第三人行為而造成違約,同樣由租箱使用協議簽署人(發(fā)貨人)承擔賠償義務。
如以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確認法律責任,則應當由訂約托運人對于承運人由此而遭受的損害承擔責任。如上海海事法官關于FOB項下目的港無人提貨的審判解答精神,就是賦予承運人向訂艙托運人追索相關損失的權利。此外,應修改海商法第86條,將遲延提貨與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拒絕提貨分別規(guī)定。因為這兩種完全不同的形態(tài)在法律后果、責任承擔、處理方式上都明顯不同。遲延提貨產生的風險、費用由前來提貨的收貨人自行承擔;而無人提貨或收貨人拒絕提貨情形下,因此而產生的風險和費用應當由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訂約托運人來承擔。
再次,應取消承運人必須先行使留置權的限制。目前承運人在解決目的港無人提貨問題上的困境,云關通小編提醒注意以下幾方面內容:
1、由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的復雜性和法律規(guī)定本身的含混不清,在發(fā)生目的港無人提貨時,究竟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存在很大爭議,尤其是在無人提貨、收貨人不明時,對承運人處置貨物產生的費用和風險無法由收貨人承擔,由誰承擔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2、法律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使承運人可供選擇的兩種自救措施都受局限。首先,承運人根據《海商法》享有留置、申請法院拍賣留置貨物并以拍賣所得清償債權的權利,但什么情況下到港貨物可被視為因收貨人不明而無人提領,或者什么情況下可被視為收貨人已經拒絕提貨,海商法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此外,運抵卸貨港的貨物,已經置于卸貨港所在國海關的監(jiān)管之下,對于貨物的處置,要征得海關的同意,履行相應的手續(xù)。而在有些國家,沒有收貨人的配合,承運人本身是難以備妥海關所要求的文件的,因此將貨物卸在倉庫或者其他適當場所的可能性極小。其次由于卸貨港國家嚴格的檢疫制度和高額的堆存費用使承運人不得不將貨物運回,但運回后又繼續(xù)堆積在集裝箱場站,產生諸項費用。
然而根據海商法第87、88條,承運人為收取運費、滯期費、共同海損分攤等費用,必須先行留置貨物,只有在法院變賣留置貨物不足以清償承運人前述債權時,才可以向托運人追償。實踐中,無人提領或者收貨人拒絕提領的到港貨物,多是沒有留置價值的貨物。云關通小編提醒,應在保留承運人留置權同時賦予承運人直接起訴托運人的權利,加強對承運人利益的保護。
最后,應當協調民事法律與海關行政管理規(guī)定的沖突之處
因海關司法扣押行為造成集裝箱無法及時歸還,關于集裝箱能否作為海關扣押的物證,理論上不存在爭議。本案進口貨物涉嫌走私,而集裝箱并非犯罪工具,承運人將貨物交付給托運人自行裝箱,嗣后運輸集裝箱貨物,對其內貨物并不知情,不構成走私共犯。但是實踐中,由于海關、堆場、監(jiān)管倉庫等等各方協調的原因,往往對涉嫌走私貨物采取粗暴的連箱帶貨一并扣押的方式,這樣的處理模式下,必然損害善意第三方的利益。當發(fā)生此類爭議時,作為政府機關,如已查明查封集裝箱與犯罪事實無關,就應當及時返還集裝箱,以免承運人利益受損,而作為港口碼頭,也應就此類情況下如何收取保管費、堆存費作出細化規(guī)定,對于因政府機關行為被扣押的集裝箱,嗣后又因政府法律文書確定返還的,可以免于收取保管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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