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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41號(關于實施腈綸反傾銷措施有關商品編號申報要求的公告)
發(fā)布時間:2016-07-14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6年7月14日起,對進口原產(chǎn)于日本、韓國和土耳其的腈綸(稅則號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商務部為此發(fā)布了2016年第31號公告(詳見附件),并明確了實施反傾銷措施產(chǎn)品的具體商品范圍。進口收貨人在申報進口上述稅則號列項下屬于反傾銷范圍內的商品時,商品編號應分別填報5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31號.tif
海關總署
2016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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