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發(fā)起期終復審調查的公告
1.2015年8月19日,商務部發(fā)布2015年第25號公告,決定自2015年8月19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日本8.0%-9.1%,美國17.4%-41.7%,實施期限2年。
2.2018年7月10日,商務部發(fā)布2018年第57號公告,決定自2018年7月1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繼續(xù)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3.2020年9月25日,商務部發(fā)布2020年第39號公告,將日本公司的反傾銷稅率調整為14.4%-31.2%。
4.2023年4月10日,商務部收到長飛光纖光纜股份有限公司、江蘇亨通光導新材料有限公司、中天科技精密材料有限公司、藤倉烽火光電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富通集團(嘉善)通信技術有限公司代表國內光纖預制棒產業(yè)提交的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申請書。申請人主張,如果終止反傾銷措施,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對中國的傾銷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對中國產業(yè)造成的損害可能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請求商務部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進行期終復審調查,并維持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實施的反傾銷措施。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guī)定,商務部對申請人資格、被調查產品和中國同類產品有關情況、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被調查產品進口情況、傾銷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的可能性及相關證據等進行了審查?,F有證據表明,申請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七條關于產業(yè)及產業(yè)代表性的規(guī)定,有資格代表中國光纖預制棒產業(yè)提出申請。調查機關認為,申請人的主張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證據符合期終復審立案的要求。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決定自2023年7月11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一、繼續(xù)實施反傾銷措施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復審調查期間,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繼續(xù)按照商務部2015年第25號公告、2018年第57號公告和2020年第39號公告公布的征稅產品范圍和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復審調查期
本次復審的傾銷調查期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產業(yè)損害調查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復審調查產品范圍
復審產品范圍是原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與商務部2015年第25號公告、2018年第57號公告和2020年第39號公告公布的反傾銷措施所適用的產品范圍一致,具體如下:
中文名稱:光纖預制棒。
英文名稱:Optical Fiber Preform或Fiber Preform。
產品描述:光纖預制棒是具有特定折射率剖面并用于制造光導纖維的石英玻璃棒。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制造光導纖維。制造出來的光導纖維用于各類光纜結構進行光信號傳輸。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70022010。該稅則號下進口產品直徑小于60毫米的除外。
四、復審內容
本次復審調查的內容為:如果終止對原產于日本和美國的進口光纖預制棒實施的反傾銷措施,是否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xù)或再度發(fā)生。
五、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系方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日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系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系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系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個人和組織。
六、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系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56)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系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并復印案件公開信息。
七、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系方對本次調查的產品范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及其他相關問題如需發(fā)表評論,可于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八、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商務部可以采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guī)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系方發(fā)放調查問卷。利害關系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利害關系方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九、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系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臺”(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并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系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并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系方應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關系方對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十一、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3年7月11日開始,應于2024年7月11日前(不含本日)結束。
(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異議,請聯系我們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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